
“谁受伤谁有理”的观念于法无据。这一结论源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系列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案件。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一名乘客在地铁站被直梯口的防汛挡水板绊倒受伤,随后索赔27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同期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名行人因边走边聊天、未观察前方而不慎撞到玻璃幕墙受伤,其索赔4万余元的请求同样被法院驳回。此外,还有一起案件涉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其因骑车时看手机且未佩戴头盔,撞上路边排水沟盖板受伤后索赔300余万元。法院判决该驾驶人自担70%的主要责任,相关管理方仅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纵观这些案件,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源均在当事人自身。地铁案中,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殊天气下未履行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玻璃幕墙案中,行人因分心未观察环境;骑车案中,驾驶人违反了安全驾驶规则。而涉事公共场所管理方均已依规设置安全提醒并落实管理要求,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其边界在于“合理、可预见、可防范”。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等法定要件。
这一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清晰划定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界限,彰显了权责对等、过错担责的法治精神。每个成年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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